法律

澧县法院违法保全,用无效担保物超额冻结财产

  因贺春华于2013年7月10日在澧县法院起诉离婚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万元,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而澧县法院却实际冻结本人财产36万元。本人当时要求查看担保资料时,邓敬海大法官却说不用看,法院不是吃素的,不会搞错;后来案子上诉到常德中级法院,本人在向常德中级法院查看保全资料时发现其担保是无效的,根本没有担保物,其继父张先进做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澧县城关镇护城村平房两间,建筑面积为85平方,而实际情况是此房屋是80年代末期兴建两间平房,朝南向,于93年其大儿子结婚时又配了一间房,在2006年被其两个儿子拆除,两个儿子各自兴建两间两层的楼房,朝北向。

  其大儿子的房屋已于2009年拆迁,小儿子的房屋也即将拆迁。张先进的房屋已是子虚乌有,没有担保物,根本就没有担保效力,也就是不能冻结我的财产。而澧县法院邓敬海庭长在审理此案时,没有认真核实担保物,勾结办案,违法保全,轻易将本人财产冻结。并且长达一年之久,现请澧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进行处罚。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