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期付款期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