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不提交职工安置预案时法院的处理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却不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同时提交职工安置预案时,人民法院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将“提出职工安置预案”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涉诉案件由于欠缺必备材料而拒绝受理。从程序法角度来看,由于债务人达不到申请破产的规定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其正确履行职责的体现,实现了程序正义;但是其导致的实体结果却是使本应早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被拒之门外,有限财产进一步消耗流失,甚至使原本可以全部或部分清偿的职工债权也无法获得清偿,造成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职工更大的损失,显然,这不是破产法所追求的目的;
另一种方式是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即使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职工安置预案,法院依旧予以受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那就证明《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这一规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该“应当”事项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来说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成为一项无关紧要的规定,对职工安置预案可以提出也可以不提出,在此,职工利益也得不到法律的强制力保障,那么该项规定完全可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