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改住宅合法吗

  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当向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

  如需改变批准的用途或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所以,先去规划部门申请更改房产性质为商业,取得规划部门同意的文件之后,再去地政部门补交低价并签订补充合同,然后再去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将房产证上的性质更改。

  据介绍,商业性质的楼盘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水电收费标准等都不同于住宅项目。具体可分为:

  (一)商业房和住宅建设规划的目的和使用性质不同,二者的公共配套设施指标不同,产权证标的内容也不同;

  (二)土地出让年限有区别,商业综合楼和公寓式酒店只有40年,住宅类土地出让年限是70年。商业用房后期要面临土地使用权需要续期的问题;

  (三)贷款期限不同,商业贷款一般不能超过10年,且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税费不同,商业类不能享受住宅类的税费优惠;维修资金是按成交价的2%收取,而住宅类是按照成本价的6%至8%收取;

  (五)商业类项目的使用成本比住宅类高,商业类的水、电、气是按商业标准收费,物业费也高于住宅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且商业综合楼用于居住时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基于上述原因,请市民买房之前一定看清《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里所批的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商业。”市房产局负责人提醒说,具体还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政府批准文件中所记载的规划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类型、房屋用途等要素来判断所购房屋的用途,理性购房。

  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