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变更。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在规划中列明,但属于改建、扩建、续建的小型工程项目,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
②城镇建设用地,因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建设等,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
③各类开发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调整用地位置的;
④在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并有利于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及其他重要土地资源的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作局部调整的;
⑤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布局进行的变更。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②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迁址,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③使用规划机动指标的;
④因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⑤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