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各项有关规章分析可得,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基本农田占用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

  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6、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与可复垦的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

  第一,基本农田有一定的时间性。它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为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第二,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