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行阻扰。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三)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九)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可由办案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上罚款、治安拘留由县级公安局作出,当事人应当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照《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留置”、“传唤”措施,但“留置”最长不行超过48小时,“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十二)对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可以由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对群体性的治安事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现场管制,对参与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十四)在处理治安灾害事故时,公安机关可以优先使用交通工具,或进入有关场所,封闭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追诉期是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