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淀区大明饭店:

  本机关于2002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02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02年3月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02年3月20日2002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