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市农业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改造中低产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管理办法》(粤农[2001]24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级市农业局和省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改低项目验收办法要求,组织做好2007年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县级自查工作务请于6月15日前完成,地级市和省属项目验收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有关单位于7月15前将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材料报送我厅土壤肥料总站。

  联系人及电话:张满红,020-37288085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改造中低产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管理办法》(粤农[2001]2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是对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总结及绩效评价。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依据是:《广东省改造中低产田项目管理办法》(粤农[2001]24号)、《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粤农[2007]299号)、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和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条验收范围:列入省农业厅项目计划并实施的改造中低产田项目,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实施完毕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章验收条件、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省批复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和生物措施投入达到项目设计要求,专项资金已报帐完毕;

  (三)项目完成了自查工作和工作总结,具备有完整财务档案和文字、图片资料。

  第七条省农业厅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农业局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一般情况下项目在计划和资金下达后的翌年6月前验收完毕。因特殊情况,经省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的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要做好实施情况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撰写自查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在完成自查、绩效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向所在地级市农业局提出申请验收;地级市农业局收到县级验收申请15天内,组织本单位土肥技术及财务人员对项目区进行验收。地级市验收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由地级市农业局汇总辖区项目县自查材料及地级市验收报告,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农业厅(省土壤肥料总站)。

  第十条在地级市完成验收工作后的6个月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验。每年抽验的项目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抽验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物措施。评估专用(兼用)绿肥面积及效果,商品有机肥和农家肥施用量,稻秆还田量,其它地力培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措施。查验工程措施设计是否合理,陂头、排灌渠道、涵闸、机耕路、便桥等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实施方案计划施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无裂缝、无脱落、无沉陷、无崩塌等要求,泥渠有无淤塞现象。

  (三)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帐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帐制度,报帐凭证(原始票据)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验收评分标准。按改造中低产田项目验收评分表所列的内容分5个等级进行逐项评定。95分以上为优秀,85-94为良好,75-84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材料及格式

  第十三条地级市完成项目验收后,向省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项目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

  (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提纲见附件2。

  (三)地级市项目验收报告,每个项目需出具一份,提纲见附件3。

  第十四条省属和市本级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

  (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提纲见附件2。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材料格式为:纸张A4纸,封面为小二黑体,标题用三号黑体,正文四号仿宋体行,间距为1.5倍行距,图片大小为4R(或标准A4纸打印)。

  第五章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基本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产量变化、作物结构调整效益、地力升降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说明项目实施后主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具体体现,并按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提纲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抽验完成后,省对实施效果显著、验收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地级市验收或省抽验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省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对项目所在县下年度同类项目资金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