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简易公司注销分几步

  (一)首先是企业信息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二)等待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注销;

  (三)到工商局窗口填写《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工商局回收营业执照正副本,返还一张《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公司注销——国税:国税窗口填表,提交自备资料:《股东决议解散书》、《终止生产、经营证明》、国税局查账本和银行对账单、打印清税证明;

  (六)公司注销——地税:地税窗口递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地税局查账本、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