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和网站下载);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复印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文件: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清算组负责人。(出资人盖章)如公司注销属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5、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和网站下载);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原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文件:认可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出资人盖章);
5、清算小组出具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国有资产产权注销表》
8、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9、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天内登报公告的报纸报样;
10、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2、工商局批准的《企业(公司)备案事项核准通知书》;
1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
公司办理注销须年检之后才能办理。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清算组应当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作出清算报告。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企业(公司)备案事项核准通知》,申请人发布《清算公告》;
(三)省工商局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五)申请人公告公司终止。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8694742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工商局:(028)86522308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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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