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抽逃出资的,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否受到限制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否受到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二、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康纳所得视,即公司应依我园《企业所得根法》规定徽的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徽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