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解除的情形
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解除的情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12种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情形序号发生情形处理方式条款备注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2条违法相关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第6条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8条预期违约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同上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签订合同时欺诈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同上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同上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10条欺诈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2条质量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质量10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条迟延交付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9条产权登记1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23条贷款相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