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