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执行拍卖中止吗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无条件中止。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1、有效。理由:中止执行后,并没有做出执行回转或是其他裁定,仍然恢复执行,就说明原强制执行中的拍卖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拍卖有效。
2、应按原成交价履行拍卖协议。理由:造成支付拍卖款延期的,并不是竞买人的过错,竞买人并没有违约,原拍卖合同也合法有效,应按拍卖合同原来确定的价款履行。
1、企业的一般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破产清算的方式,同一顺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因此,普通债权在可能因首封分配后无财产清偿时,可考虑申请破产,这样可以中止首封的执行,同时通过和解或破产分配,以期多分配财产。
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