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力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害人或当事人等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一

  在治理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提升人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略作分析。

  (一)克服传统文化与传统法律的负面影响

  在世界各国的传统文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力的概念,甚至对家庭暴力给予某些“鼓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子的法定特权。例如,古老的英国普通法采用“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妻子[1]。中国古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文化、法律文化造就了女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前工业化时代女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两性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家庭转变[2]37。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观念的变革,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比如,在当代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家庭中男性的封建夫权、父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习惯制约,人们往往不愿意通过公开的法律手段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然,仅仅从传统文化负面影响角度考察,并不能够说明问题的实质,其深层次原因则是法制观念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