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6、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7、因追索培训费发生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