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不签合同,违法解雇,依法担责,赔偿一万
【案情简介】
P先生于2005年6月应聘到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一直为800元/月,每周休息一天,自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公司未为P先生缴纳社会保险(P先生自己缴纳)。2009年1月22日公司通知与P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代理】
P先生与公司交涉无果,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09年3月11日张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休息日加班工资13443元[=(850/21.75)*200%*4*43,每月加班4天、自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计43个月];2、与南京市最低工资差额部分800元[=(850-800)*16,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计16个月];3、双倍工资10200元[=850*12,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计12个月];4、赔偿金6800元(=850*4*2);5、退还押金100元;6、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685元。
【调解结案】
2009年7月14日,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因为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故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张律师仔细查对了单位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发觉仲裁请求第1、2项其实P先生差不多已经拿到手,矛盾主要集中在第3、4项,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宁秦劳仲案字(2009)第269号仲裁调解书):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前一次性补偿P先生10000元。
【办案后记】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赔偿金的责任。但因双倍工资责任劳动仲裁不予处理(由劳动监察处理),所以能将分属不同部门处理的事项一揽子解决掉,省却当事人的讼累,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而双倍工资及赔偿金责任毕竟属于惩罚性质,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劳资双方应相互理解,互退一步,争取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