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遭受家庭暴力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吗

  一、遭受家庭暴力有没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利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家庭暴力属于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3、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暴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3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