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人士淡看公务员职位是一个积极信号

  一份关于法律人士职业选择的调查问卷出现在葵花法律论坛上,调查的参与者非常踊跃,截至目前的结果是选择法检系统做公务员的占26.67%,选择律师职业的占73.33%

  随着市民权利的扩张和国家权力的分立,法律已经不再是专制统治的工具和专利,而日益成为调整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的游戏规则。但是由于司法权仍然是一种为国家所垄断的权力,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所把持,普通公民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仍然不免显得弱小和孤单。同时,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多样化,法律规则日益走向复杂化,普通公民面对日益膨胀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样存在诸多盲区。

  而精通法律规范的律师,不仅利用其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同时还由于律师具有的司法职业者的身份,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能发挥一般公民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律师在诉讼中实际上行使了一种“平民司法”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律师的参与,公共司法才不至于发展成为一种专制的权利。

  通常,人们总是把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但是,这一“自由”的职业并不象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自由。对律师而言,他们更象是一群生活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夹缝间的人。站在政治国家的立场上,律师的存在,即意味着对国家机关及其司法官吏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解释的垄断权的挑战。有鉴于此,历史上律师业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当代的西方国家莫不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这种情况大致可以用赋予律师一定的“司法性”来形容。

  所谓“赋予律师的司法性”,并不是说赋予律师司法官员的官方身份,同吃一份“皇粮”,而是指律师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日本和我国台湾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是法学界和律师界都普遍地把律师尊称为“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不仅如此,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出于职业偏见或者出于职业优越感而对律师进行压制、打击,或者鄙视律师的行为而影响到律师开展正常工作,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律师与作为司法官吏的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

  如果立法上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和评价过低,不仅与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律师所肩负的使命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压抑了律师主动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让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健全,社会对律师的重视程度在逐年增强,而“律师业是社会主义新组织”的定位,某种程度更是对律师“平民司法”职能的肯定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