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赠人实际居住可否认定为接受房屋遗赠
一、被遗赠人实际居住可否认定为接受房屋遗赠
1、被遗赠人实际居住房屋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接受房屋赠与。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受遗赠人实际居住房屋,未作出是否接受遗赠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房屋遗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二、什么是遗赠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3、作为遗赠所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a。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
b。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
c。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a。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
b。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民法典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
c。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