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已注销的是合适的被告吗

  公司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再做原告或被告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是相对于原告来说的,即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个人或单位(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1、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公司注销了之后,这个公司就不复存在了,那么被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写作是不会被受理的。

  2、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注销情况都没有办法进行起诉了,如果是公司注销之后还有财产的,剩余的财产归于股东,所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向拥有剩余资产的股东来起诉。

  3、因为通常来讲,如果向公司进行起诉的话,一定是提起一些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想索要一定的资金,如果公司注销之后仍然拥有资金的话,受理这个案件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讲,公司注销都是因为资金流转出现的问题,本身已经没有钱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

  4、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被告没有明确存在或者是曾经存在,现在已经消失的情况之下,法院没有办法找到被告出庭作证,那么这个庭审就进行不下去,所以这个诉讼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那么公民也就没有办法起诉这样的公司。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在公司注销之前就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2、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