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对于无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一般赠与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是赠还是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无撤销权,故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且在赠与人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赠人有权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受赠权利。不过,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单方负担义务,所以赠与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其责任不如双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那么重。受赠人仅能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或其价金,而不能要求赔偿迟延利息。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