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自己挣的钱”赠与他人,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廖*羿(化名)与刘*嫦(化名)在广东深圳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刘*嫦在家带小孩,廖*羿一直在长沙做生意,期间赚了很多钱。后来廖*羿喜新厌旧,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艳艳(化名),廖*羿为了显示自己的大方,无偿赠与**艳艳财产15万元。后刘*嫦知晓此事,向**艳艳索要,**艳艳拒绝返还,刘*嫦遂诉诸法院,以那1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廖*羿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
该案中廖*羿赠与的15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羿的赠与行为有效,因15万元系廖*羿自己挣的钱,赠与行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廖*羿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羿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廖*羿赠与的财产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处理,必须经过刘*嫦的同意才有效。
【评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廖*羿一直在外做生意,其妻在家带小孩,虽然夫妻内外分工不一样,但都是在为家庭而努力付出。而且二人未办理离婚手续,仍系夫妻,廖*羿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刘*嫦的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廖*羿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艳艳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刘*嫦的同意,且**艳艳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艳艳明知廖*羿赠与其财产是廖*羿的私自行为,廖*羿的妻子刘*嫦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艳艳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最后,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该案中廖*羿的这种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及其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廖*羿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艳艳的行为是无效的,刘*嫦可以主张要求**艳艳返还,法院应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