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back]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设立)[back]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申办手续:(变更)[back]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back]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设立)[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back]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