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况下专利合同不予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在下列九种情况下,专利合同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9、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所需材料有:

  2、许可合同副本,原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受让人身份证明;

  6、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的,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声明”或“请求备案报告”,声明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继续有效;

  8、公司名称有变更的,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以上材料,各2份。

  专利的作用有:

  1、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不受他人侵犯;

  2、防止他人滥用专利权;

  3、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府补贴、资助等必备资料;

  4、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5、形成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提升企业注册资本、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