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公司注销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四)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分公司注销需要的流程如下:1。持要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准备注销分公司需要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总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3。注销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提交。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