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文献国家代码是什么样的

  一、专利文献著录的释义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INID)是专利局为揭示每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技术情报特征、法律情报特征及可供人们进行综合分析的情报线索而编制的款目。简单地说,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实质上就是用以表示专利情报的特征。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所表示的专利情报特征中,技术情报特征是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用以表示有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的各种标志,如:专利分类号,发明题目,摘要,相关文献,关键词等;法律情报特征则是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用以表示有关专利权的各种标志,如:申请号,申请日期,优先权,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等。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还包括一些其它专利情报特征,如:出版国家,出版日期,文件号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属的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为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广大读者及专利工作者能很快地辨别和查找专利文献上的各种著录项目内容,同时,也便于计算机存储和检索,责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国际标准代码(INID——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bibliographic)data),并规定从1973年起,各国专利局出版的各种专利文献扉页上都应予以相应地标注。这种代码由用圆圈或括号所括的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979年ICIREPAT的职能由WIPO专利信息常设委员会取代,1987年再度更名为WIPO工业产权信息常设委员会(PCIPI)。其宗旨是建立与加强成员国间工业产权文献与信息的合作。1997年PCIPI通过了一项新版专利文献标准,即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由原来的八个大项扩充为九个:文献标志;专利申请或补充保护证书数据;遵照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数据;文献的公知日期;技术信息;与国内或前国内专利文献,包括其未公布的申请有关的其他法律或程序引证;与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有关的人事引证;与国际公约(除巴黎公约之外)有关的,以及与补充保护证书法律有关的数据。

  二、专利文献ST。9

  各大项下还有数目不同的小项目,现将新版ST。9介绍如下:

  (10)文献标志

  (11)文献号

  (12)文献种类文字释义

  (13)根据WIPO标准ST。16制定的文献种类代码

  (15)有关专利修正的信息

  (19)WIPO标准ST。3制定的国家代码或公布专利文献机构的其他标识

  (20)专利申请或补充保护证书数据

  (21)申请号

  (22)申请日期

  (23)其他日期(包括临时说明书提出之后完整说明书提出日期,展览优先权日期)

  (24)工业产权权利开始生效日期

  (25)原始申请公布时的语种

  (26)申请公布的语种

  (30)遵照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数据

  (31)优先申请号

  (32)优先申请日期

  (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代码,对于根据PCT程序提交的国际申请,应使用代码“WO”

  (34)依地区或国际协定提交的优先申请中的国家代码,至少有一个地区或国际申请提交的国家是巴黎联盟成员国

  (40)文献的公知日期

  (41)未经审查并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的专利文献,对公众阅览或提供复制的日期

  (42)经过审查并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的专利文献,对公众阅览或提供复制的日期

  (43)未经审查并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的专利文献以印刷或类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4)经过审查并在此日或日前尚未授权的专利文献以印刷或类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5)此日或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文献以印刷或类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6)仅限于专利文献权利要求以印刷或类似方法公布的日期

  (47)此日或日前已经授权的专利文献,对公众阅览或提供复制的日期

  (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

  (50)技术信息

  (51)国际专利分类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52)内部分类或国家分类

  (54)发明名称

  (55)关键词

  (56)单独列出的对比文献清单

  (57)文摘或权利要求

  (58)检索领域

  (60)与国内或前国内专利文献,包括其未公布的申请有关的其他法律或程序引证

  (61)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或较早公布的文献号,或较早授权的专利号,发明人证书号、实用新型号或当前文献作为补充文献的文献号。

  (62)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当前文献为其分案申请。

  (63)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当前文献为其继续申请。

  (64)较早公布的文献号,该文献已再版。

  (65)与该申请有关的早期公布的专利文献号。

  (66)由当前文献所取代的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既同一发明较早申请驳回之后提出的较晚申请。

  (67)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及申请号,或授权专利号,以此为基础提交的当前实用新型申请或注册的实用新型(或类似工业产权,诸如实用证书或实用创新)。

  (68)对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的基本专利号和/或专利文献公布号。

  (70)与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有关的人事引证

  (71)申请人姓名

  (72)发明人姓名

  (73)保护文件的获得者、持有者或其法律继承者姓名

  (74)专利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

  (75)申请人同是发明人的姓名

  (76)申请人同是保护文件获得人和发明人的姓名

  (80)(90)与国际公约(除巴黎公约之外)有关的,以及与补充保护证书法律有关的数据

  (81)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指定的国家

  (83)依据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保存的有关信息。

  (84)根据地区专利公约指定的缔约国家。

  (85)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1)或第40条(1)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即:国际申请日期,国际申请号及最初提交国际申请公布的任意语种。

  (87)PCT国际申请公布数据,即:国际公布日期,国际公布的文献号及国际申请公布的任选语种。

  (88)检索报告延迟公布的日期

  (91)根据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日期,该日期由于未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而在一个或几个指定国或选定国失效,或不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确定日期。

  (92)第一次国家允许作为医药品向市场供货的日期及号码(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3)第一次允许作为药品向地区经济共同体市场供货的号码、实施日期及国家(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4)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计算日期

  (95)受基本专利保护并申请了补充保护证书或已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名称。

  (96)地区申请数据,即申请日、申请号、最初提交申请公布的任意语种。

  (97)地区申请(或已经授权的地区专利)公布数据,即公布日期、公布号、申请(或专利)公布的任选语种。

  三、专利文献国家代码

  AD安道尔

  AE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F阿富汗

  AG安提瓜和巴布达

  AI安圭拉岛

  AL阿尔巴尼亚

  AM亚美尼亚

  AN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AO安哥拉

  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AR阿根廷

  AT奥地利

  AU澳大利亚

  AW阿鲁巴岛(荷)

  AZ阿塞拜疆

  BA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

  BB巴巴多斯

  BD孟加拉

  BE比利时

  BF布基纳法索

  BG保加利亚

  BH巴林

  BI布隆迪

  BJ贝宁

  BM百慕大

  BN文莱

  BO玻利维亚

  BR巴西

  BS巴哈马

  BT不丹

  BV布韦岛

  BW博茨瓦那

  BX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局及外观设计局

  BY白俄罗斯

  BZ伯利兹

  CA加拿大

  CD刚果民主共和国

  CF中非共和国

  CG刚果

  CH瑞士

  CI科特迪瓦

  CK库克群岛

  CL智利

  CM喀麦隆

  CN中国

  CO哥伦比亚

  CR哥斯达黎加

  CU古巴

  CV佛得角

  CY塞浦路斯

  CZ捷克共和国

  DE德国

  DJ吉布提

  DK丹麦

  DM多米尼克

  DO多米尼加共和国

  DZ阿尔及利亚

  EA欧亚专利组织(EAPO)

  EC厄瓜多尔

  EE爱沙尼亚

  EG埃及

  EH西撒哈拉

  EM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EP欧洲专利局(EPO)

  ER厄立特里亚

  ES西班牙

  ET埃塞俄比亚

  FI芬兰

  FJ斐济

  FK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

  FO法罗群岛

  FR法国

  GA加蓬

  GB英国

  GC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CC)

  GD格林纳达

  GE格鲁吉亚

  GH加纳

  GI直布罗陀

  GL格陵兰

  GM冈比亚

  GN几内亚

  GQ赤道几内亚

  GR希腊

  GS南乔治亚和南三维治群岛

  GT危地马拉

  GW几内亚比绍

  GY圭亚那

  HK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N洪都拉斯

  HR克罗地亚

  HT海地

  HU匈牙利

  IB,W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

  ID印度尼西亚

  IE爱尔兰

  IL以色列

  IN印度

  IQ伊拉克

  IR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IS冰岛

  IT意大利

  JM牙买加

  JO约旦

  JP日本

  KE肯尼亚

  KG吉尔吉斯斯坦

  KH柬埔寨

  KI基里巴斯

  KM科摩罗

  KN圣基茨和尼维斯

  KP朝鲜民主共和国

  KR韩国

  KW科威特

  KY开曼群岛

  KZ哈萨克斯坦

  LA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LB黎巴嫩

  LC圣卢西亚岛

  LI列支敦士登

  LK斯里兰卡

  LR利比里亚

  LS莱索托

  LT立陶宛

  LU卢森堡

  LV拉脱维亚

  LY利比亚

  MA摩洛哥

  MC摩纳哥

  MD摩尔多瓦共和国

  MG马达加斯加

  MK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ML马里

  MM缅甸

  MN蒙古

  MO澳门

  MP北马里亚纳群岛

  MR毛里塔尼亚

  MS蒙特塞拉特岛

  MT马耳他

  MU毛里求斯

  MV马尔代夫

  MW马拉维

  MX墨西哥

  MY马来西亚

  MZ莫桑比克

  NA纳米比亚

  NE尼日尔

  NG尼日利亚

  NI尼加拉瓜

  NL荷兰

  NO挪威

  NP尼泊尔

  NR瑙鲁

  NZ新西兰

  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OM阿曼

  PA巴拿马

  PE秘鲁

  PG巴布亚新几内亚

  PH菲律宾

  PK巴基斯坦

  PL波兰

  PT葡萄牙

  PW帕劳(群岛)

  PY巴拉圭

  QA卡塔尔

  RO罗马尼亚

  RU俄罗斯联邦

  RW卢旺达

  SA沙特阿拉伯

  SB所罗门群岛

  SC塞舌尔

  SD苏丹

  SE瑞典

  SG新加坡

  SH圣赫勒拿岛

  SI斯洛文尼亚

  SK斯洛伐克

  SL塞拉利昂

  SM圣马力诺

  SN塞内加尔

  SO索马里

  SR苏里南

  ST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V萨尔瓦多

  SY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SZ斯威士

  TC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TD乍得

  TG多哥

  TH泰国

  TJ塔吉克斯坦

  TM土库曼斯坦

  TN突尼斯

  TO汤加

  TP东帝汶

  TR土耳其

  TT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V图瓦卢

  TW中国台湾省

  TZ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UA乌克兰

  UG乌干达

  US美国

  UY乌拉圭

  UZ乌兹别克斯坦

  VA梵蒂冈

  VC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VE委内瑞拉

  VG英属维尔京群岛

  VN越南

  VU瓦努阿图

  WO,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WS萨摩亚

  YE也门

  YU南斯拉夫

  ZA南非

  ZM赞比亚

  ZW津巴布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