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注销后工程质保金怎么

  1、依据当时的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应该是转账到对方公司账户中.现在没有书面的特别授权情况下,不能直接支付质保金给个人,即使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

  2、如果对方的公司注销了,应该当时是有清算程序的,质保金作为对方的债权,应该是由对方清算组进行追偿的.当然,对方的公司也不一定只有该法定代表人唯一一名股东,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股东,所以,如果现在支付质保金,极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被其他股东认为你公司存在恶意,会惹上官司的可能性极大.此外,对方是破产被清算注销呢,还是违规呢?有没有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呢?如果有债权债务承担主体,这个质保金就更不能给个人了.

  3、如果对方法定代表人坚持要你公司支付质保金,只能告诉他,根据合同约定,只能支付至公司.如果公司被清算注销,只能让其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是适格主体,并提交相关材料.

  1、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第一条“(三)结束旧帐,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之规定,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8-21)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2、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