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海洋学院招投标实施细则

  浙江海洋学院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市场采购行为,促进招投标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海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应加强招投标意识,凡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校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方式

  第四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议标,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下列项目因情况比较特殊或金额较小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询价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重大项目必须经招投标委员会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一)对技术参数、使用性能有特别要求,专业性强,市场上无同类或替代产品且教学实验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电子图书(含大型数据库文献)等;

  (二)因科研需要采购的贵重、精密且国内外无同类产品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三)招标过的项目因扩建需要延续采购(包括零配件)的;

  (四)学校大型活动、会议需要采购且专业和服务性要求较强的服务及劳务等;

  (五)采购数量少、品种单一、总金额较小,且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通用设备等。

  其中,第一、二、三、四种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第五种情况适用询价议标采购。

  第六条采购项目经招标后六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若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延标的方式,与原中标单位洽谈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招投标基本程序

  第七条招标项目的申请。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学校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完整地填写《浙江海洋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各使用单位应在招标前10天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小项目可适当缩短,重大项目应在招标前20天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将有关项目资料报基建后勤管理处;

  (二)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有关资料,编制技术标书,并将项目资料及招标申请书交招标办。若项目需设置标底的则负责编制项目标底,交招标办备案;

  (三)招标办根据基建后勤管理处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和项目资料进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九条货物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或家具购置申购表,同时提交招标申请书、有关项目资料和技术标书,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技术标书,随招标申请书交招标办;

  (三)招标办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交的招标申请书、项目资料和技术招书进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十条服务及其他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相关部门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资料报招标办;

  (二)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书及项目资料进行立项,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和询价议标的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招标办和有关专家组成,校监察室派员监督;

  (二)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书的内容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明确谈判(或询价)程序、谈判(或询价)内容、评定成交标准、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候选名单。谈判(或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

  (四)谈判或询价。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方案、价格和其他信息。

  若为询价的,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提交询价投标书。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不得更改的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为询价的,询价小组按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协商谈判。

  (六)签发中标通知。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八)项目验收。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招投标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指申请项目采购和项目受益、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报基建后勤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编制项目技术标书(指货物项目);

  (三)推荐合格投标人;

  (四)如需实地考察,则提出考察的建议和方案;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基建后勤管理处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编制技术招书,若项目需设置标底的则负责标底编制;

  (二)推荐合格投标人;

  (三)将招标申请书和项目资料交招标办立项;

  (四)组织现场踏勘,进行项目技术咨询和释疑,编写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五)签订施工合同;

  (六)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并办理付款手续;

  (七)组织项目验收;

  (八)将项目结算资料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在货物项目招标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方案及有关资料;

  (二)确认项目技术标书,如技术标书不可行则提出改正意见或退回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

  (三)推荐合格投标人;

  (四)将招标申请书和项目资料交招标办立项;

  (五)签订采购合同;

  (六)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并办理付款手续;

  (七)组织项目验收,实施质量跟踪。

  第十五条招标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接受招标申请,按规定进行项目立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

  (三)审定项目技术标书,编制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必要时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实地考察建议和方案,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初审名单,报招投标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出投标邀请函;

  (七)发售招标文件,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标书答疑;

  (八)接受投标文件;

  (九)拟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并报招投标委员会审查,组织开标会议;

  (十)根据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日期3天;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审核合同;

  (十三)参与项目验收;

  (十四)实行项目质量跟踪,建立供应商业务记录档案;

  (十五)统计招投标数据,整理招投标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的指导思想是降低价格、保证质量、按期完工、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比较法、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分法三种办法,视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采用综合比较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小组在评标时,按投标报价、项目质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售后服务、投标方实力、资质及信誉、供货期限、投标方同类项目业绩及用户反馈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小组在评标时,按符合采购要求、项目质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服务等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小组在评标时,按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分值进行评分。评标程序为先开技术标书,由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给分项目和分值进行独立打分,取平均值产生技术标得分;后开商务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报价分计算方法统一计算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若得分出现并列的,则报价低者排列在前。

  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分权重、技术标的给分项目及分值,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确定。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评分办法,在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力度的前提下,参照舟山市招投标中心颁布的招标评分细则(只设商务标分),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评标。

  第六章招投标工作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拟定项目方案时,可就项目的技术问题、初步预算等进行必要的市场考察、调研和洽谈,但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使招标工作陷于被动。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的计划及概算。项目招标后应严格按合同金额进行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费用的,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若项目的采购数量增加,概算范围内的按中标单价进行调整。超出概算的,需经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核、计划财务处落实经费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批准,方可按中标单价增加合同金额;

  (二)若因项目的其他采购要求发生变更需增加费用的,使用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核、计划财务处落实经费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批准。

  (三)项目费用增加的审批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对未经审批擅自增加项目费用的,学校停止其项目采购,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限额以外的项目采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一般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施工。物业管理中心须根据施工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经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同时将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书报审计处备案,作工程决算审计依据之一。

  (二)经费虽在2万元以下但物业管理中心无能力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基后处组织3家以上投标单位进行议标,并决定中标方;经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一般由招标办委托基建后勤管理处组织3家以上投标单位进行议标,招标办参加定标,共同决定中标方。招标结果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填写好《浙江海洋学院基建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工程招(议)标登记表》,一份交招标办备案,一份交审计处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之一。

  (三)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价在2万元或同类型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中心采用报价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单价虽在2万元或批量总价虽在5万元以上,但采购数量少、品种多、总金额较小而难以组织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提出意见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交采购中心采用询价议标的方法进行采购。确定采购前,议标结果应得到资产管理处和招标办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无法组织招投标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在办理项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书面理由和论证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由招标办牵头组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采购中心、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进行调研、考察和洽谈,并将考察情况和洽谈结果报招投标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各类5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论经费是由学校或总公司开支,均须按上述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程序,由学校进行统一招标操作(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总公司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除此之外的项目(包括范围和限额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采购),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后勤服务协议》精神,按服务经营权限由总公司根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可邀请学校监察室和招标办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分院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