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宣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宣政[1999]72号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曲驻宣单位:
现将《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控股,城区50万元、乡镇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宣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实行招标后发包。
第二条宣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三条市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草拟或制定本市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组织审定标底;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市场、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具体业务工作。
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及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批准招标方式);
2、核准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书;
3、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4、组织编制、审核标底文件和开标译标工作;
5、报审招标书和标底;
6、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7、会同纪监等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8、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和资料,统计上报招标投标报表。
第二章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一律委托宣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或拆迁;
(四)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招标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工作机构;
(二)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编制招标书,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条件;
(五)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录取投标单位;
(六)向投标单位发布或出售招标书;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八)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检查验收签字后妥善保管;
(九)组织编制招标标底,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十)组织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主要技术指标、报价和标底;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招标手续费。
第八条招标过程各阶段工作时限:
(一)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为三至五天;
(二)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招标答疑会止,一般为五至七天;
(三)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十五至二十天,大中型或技术复杂工程一般为三十至六十天;
(四)自开标之日起至定标之日止,一般工程一天,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一般为五天,最多不超过十天;
(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签定之日止,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质和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文件须经交易中心审核并报市招标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标企业。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名称;法人姓名、资金来源及列项报建批准文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四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的临时用地情况;
3、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面积、结构、层数、层高、总高;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说明;
4、招标类别(设计、施工、监理、设备)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二)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发包方式与发包范围;
2、工期和质量要求;
3、招标方式和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4、投标纪律;
5、投标书的编制;
6、投标书的递交;
7、开标、评标、定标;
8、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三)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
(四)设计文件、资料。
(五)需要特别注明的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招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还应做到内容齐全、规定明确,并用十六开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二条招标书编制完毕后,必须报市招标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发送投标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发出。
第十三条市招标办审批招标书的时限,一般工程五天,大中型工程十天。
第十四条招标书一经批准,不得修改,必须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四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分为下列三种: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交易中心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标通知。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与工程施工相适应资质的三个以上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三)议标。即对不具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经市招标办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单位分别议标。
第十六条凡属政府投资或控股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录取参与投标的法人单位不少于七个。凡政府投资或控股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和国有集体投资或控股投资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接受邀请参与投标的法人单位不少于五个。上述投资额度以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招标单位或交易中心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两家以上施工企业,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议标定标。
第十七条工程投资城区50万元、乡镇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符合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十八条议标工程,招标单位应以批准后的标底为依据分别与符合工程资质的企业商定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安全、廉政等指标,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在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向某一投标企业透露另一投标企业商定的内容。
第五章标底编制与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必须由持有《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标底编制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经审查批准的招标书和答疑记录;
(二)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现行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市场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条件。
第二十一条标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建设单位招标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制依据及说明;
(二)标底总价及其分项构成,并附标底汇总表及预算书、钢材、木材、水泥、红砖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总工期(日历天数)
(四)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或技术标准;
(五)编制单位及印章、编制人员签字、资格证号(章)编制日期。
第二十二条标底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编制,由招标单位确认密封后在开标前五至十天内报市交易中心审核(审定开标会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经审核的标底由市交易中心与招标单位共同密封后,由招标单位取回妥善保管。待开标会前报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定。
第二十四条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凡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均应在标底编制、审查、审核人员登记表上签字,以便在标底出现泄露情况时逐一追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投标书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制,亦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代编,但不得委托个人代编。
第二十六条投标书的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三)主要材料数量和市场价格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六)准备参加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七)施工总体布置和施工进度计划表;
(八)其它资料;
(九)投标价格计算表。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必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第二十八条投标书不得邮寄,须由投标单位派专人直接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按送达先后时间顺序登记,送达人签字后交招标单位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同一招标项目其投标书不得同一单位和同一个人编制,否则视为串通投标。
第七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市招标办、公证处、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和交易中心代表人主持进行。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开标底。开标应按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两天通知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五天,经市招标办核准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工程预算人员组成,负责确定评标办法和开标后的评标工作。
评标必须严格执行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后,可采用百分制法、综合评议法、合理低标价法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启封投标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三)资质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与投标书密封印鉴不相符合的;
(四)无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的;
(五)出具逾期失效资质证、营业执照的;
(六)逾期送达的;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
第三十三条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布主持人及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介绍各方列会人员情况;
(二)宣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三)由资质审验部门审核投标单位《资质证书》、工商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营业执照》;
(四)由公证部门按投标书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检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并当众公布。
(五)由招标办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对投标书是否确认;
(七)由公证部门公证标底并进行公布;
(八)按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各项投标指标进行定量评分;
(九)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十)招标单位主持人宣布中标单位;
(十一)由公证部门发表公证意见;
(十二)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及有关领导讲话。
第三十四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上下百分之五以内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市招标办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交纳招标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手续费的交纳按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物价局云价房发(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是:
(一)民用建筑:
1、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2.2‰收取;
2、中标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1.8‰收取;
3、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按中标价的0.8‰收取。
(二)工业建筑:
1、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中标价的3‰收取;
2、中标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按中标价的2.5‰收取;
3、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中标价的1.8‰收取。招标投标手续费的交纳,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交纳50%。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报批准,自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串通投标单位投标,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
(六)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
(七)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投标单位中止半年时期的投标权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非法获取标底的;
(四)伪造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泄露标底的,或同时为投标单位编制预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销其工程造价编制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标底审查人员,不准为投标单位编制预算或投标书。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