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新计价房[2002]11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自治区招投标实际情况,现将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招标收费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在自行组织招标时,只能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受医疗机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还可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每次(无论投标品种多少)只能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药品需求一览表;通用合同条款;投标函;投标报价表;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时,可按单个企业(投标人)所有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办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收费标准和计价办法见附表。
二、药品招标中,如招标人只提出品种要求,暂不能确定合同数量的,可由招标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与中标人协商预购数量,招标代理机构以双方认定的预购数量按本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待数量确定并签定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三、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向投标人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对投标后未中标的,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于定标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中标人;对投标后中标的,签定合同时,医疗机构应将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或冲抵招标代理服务费。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除按规定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外,其余与其性质、内容相同,无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不得再重复收取。
五、采取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其代理服务费可参照本文规定标准执行。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招标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新计价房[2001]89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注:招标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例如:某企业产品在一次招标中的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100万元×0.6%=6000元(500-100)万元×0.4%=16000元(1000-500)万元×0.2%=10000元(2000-1000)万元×0.1%=10000元合计收费:6000+16000+10000+10000=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