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行政裁定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一、海关行政裁定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裁定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有下列情形的则不予受理:

  1、申请的内容超越了海关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间要求或限制规定的;

  2、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3、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4、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5、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6、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性质

  海关行政裁定是一种行政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解释。因此,海关所做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不属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做补充规定,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只能是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海关行政裁定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7条第2项“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海关行政裁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