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的义务包括: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