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的义务包括: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