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士弟,南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洪琛,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同民,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