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及退任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及退任与基金经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及退任是有条件和按一定程序进行的。基金托管人的退任,是指具备法定情形的基金托管人。因具失去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而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再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制度。
实行基金托管人的退任制度,旨在保持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是一项很重要的基金管理制度。同时,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与基金契约对基金托管人更换及退任的条件及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退任的条件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