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人身伤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身伤亡统计,分析事故规律,研究对策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身伤亡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完整、及时、
准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含代管单位,下同)。
第四条本规定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人身伤亡统计分
析。关于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及考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指标考核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统计范围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按本规定进行统计。
(一)发生在公司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人身伤亡;
(二)公司所属单位发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
(三)由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发生与公司资产、设备、设施(包括代管、代运行、
代维护的资产、设备、设施)范围内相关的人身伤亡;
(五)乘坐公司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司雇用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由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
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三章人身伤害程度及人身事故等级
第六条人身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二)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三)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
第七条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事故中死亡和重伤l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
无死亡的事故。中国电力资料网
(五)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八条月度报告
(一)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
位及其所属企业(部门)发生的人身伤亡,由该企业(部门)
填写《人身伤亡报告》,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安监部门。
代管县供电企业的人身伤亡由所在地区(市)供电企业负责汇总上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二)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
位应对所属单位(部门)的人身死亡、重伤《人身伤亡报告》
进行核准,并于10日前将核准意见反馈填报单位,轻伤《人身伤亡报告》可不作核准。
(三)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
位,将核准后的《人身伤亡报告》,于10日前通过电邮件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年度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所属
企业(部门),于次年l月20日前将盖有本企业(部门)印章
的《——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年度人身伤
亡归属统计表》、《——年度人身伤亡总结分析报告》,报区
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安监部门。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汇总后,于1月底前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年度人身伤亡归属统计表》、《——年度人身伤亡总结分析报告》,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要将人身伤亡统计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身伤亡统计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伤亡统计报告的档案资料及出勤记录、工作日志、人身伤亡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每年对人身伤亡进行总结分析,找出规律,针对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有效减少人身伤亡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对隐瞒、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填写职责内的《人身伤亡报告》,安监部门负责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