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相同点

  1、概念的区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