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育员扎幼儿被拘,虐待儿童如何处罚

  2019年11月4日,长乐区教师进修校附属幼儿园按区教育局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区公安局首占派出所报案,请求调查该幼儿园发生一起幼儿被扎针体罚事件。

  经公安民警初步调查,确认该园保育员蒋某某(女,40岁)对中午不爱午睡、喧闹的小朋友采用了针扎臀部等部位的体罚行为,有针扎痕迹的幼儿8人。目前,嫌疑人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是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