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用足用好新贸易政策

  日前,佛山某企业想出口一批马林酸树酯到台湾,台湾客户要求该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书。该企业向佛山检验检疫局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即CO证书),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审核其申请时发现该产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范围内,属可享受关税减免优惠产品。经过对企业的宣传和指导,该企业重新申请签发ECFA证书,使产品减免关税近8000元。

  一般原产地证(即CO证书)及普惠制产地证(即FORM A证书)是检验检疫机构较早开始签发的证书,大多数出口贸易企业对这两种证书较为熟悉,随着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自贸区在不断增加,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加坡、新西兰、秘鲁等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享受区域关税优惠。目前佛山检验检疫局可签发区域优惠性原产地证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ECFA证书)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8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以上述企业为例,按其年产值6亿元计算,因其产品八成出口至台湾,如果签发ECFA证书,全年可为企业减免关税593万元。所以企业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根据产品的出口国别、给惠国要求等准确、及时选择产地证种类,用足用好新的贸易政策,获取更多的关税优惠待遇,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和投资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