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
本文介绍的是对外贸易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外国对外贸易管理法概况。
一、对外贸易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对外贸易管理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管理法,广义上指所有调整对外贸易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指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即对外贸易管理法。对外贸易管理法,按进出口分对进口贸易的管理法和对出口贸易的管理法;按照管理对象分税收法、海关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法、商品检验法、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作法的法律。
(二)对外贸易管理法具有以下几个一般性特征:
1、对外贸易管理法调整的对象通常表现为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
2、对外贸易管理法调整的内容具有国际因素。对外贸易管理法主要调整商品的进口、出口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这就必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3、对外贸易管理法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密切相关,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一个国家的特定经济、政治目的往往通过对外贸易措施来实施。如开拓国际市场、保护本国产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等。
对外贸易管理法的性质具有多样性。它既具有经济性,又带有行政性和国际性。它主要是实体法、但也有一定的程序法。
二、外国对外贸易管理法概况
(一)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法
1、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主要特点
(1)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法有很强的政治倾向性
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法能像美国那样更严重地受政治因素影响,更密切地服务于它的内政和外交政策。
(2)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具有霸权性
美国凭借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优势地位,无理干涉别国对外贸易,滥用涉外法权强行域外适用本国贸易法。
(3)美国贸易管理法具有攻击性
强化运用301条款及其它反对不公平进口的法律的制裁相威胁,迫使外国与美国进行谈判,实现美国的产品市场准入。
2、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1974年美国贸易法》
该法授予总统解决他国贸易争端以及必要时实施报复性贸易制裁的权力,该法授权总统不经国会批准实施目的在于减让和修订关税的协议。在与国会适当协商条件下可以締结和实施削减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协议,在这里的“适当协商条件”就是后来产生重要影响的快轨程序,这是为了适应当时灯谈判而制定的。
(3)《1988年美国贸易与竞争综合法》
该法简称《综合贸易法》。这是美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美国贸易、汇率、投资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予以规定,内容详尽,有1000页。该法案在贸易进出口限制和电信贸易等诸多领域对美国贸易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把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申述作出裁决的授权从总统移交给美国贸易代表;增设了超级“301”条款;扩大了认定不公平贸易作法的范围;强化了美国对其知识产权和国内投资市场的保护,标志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改变。该法案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对全球的贸易带来不利的影响。
3、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表现多元化。国会在对外贸易管理中起主管作用,总统也被授予重要的权力,其他的管理机构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管理权。主要有以下机构:
(1)国际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研究美国与外国的经济关系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外贸整合营销协定的内容条款向总统及参,众两院报告;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建立进出口统计标准,解释美国关税表等。
(2)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该机构是管理美国对外贸易的政府行政部门之一,下设三个处:国际经济政策处、贸易管理处、贸易发展处。
(3)财政部。主管海关事务。
(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这是根据《1962年贸易扩大法》设立的内阁级单位,最初只是总统的贸易法则代表和工作机构,80年代后成为总统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顾问和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