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析女农民工权益现状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特殊国情的地域上,女农民工自身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桥梁与关键,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1、当今女农民工权益现状

  1.12006年11月,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半数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取得正式就业身份、地位不稳定的就业,传统上叫“临时工”。大部分女农民工就业层次和技术含量较低,对体力和年龄依赖性很大,工作条件差、收入不稳定。数据显示:女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859.01元,比男性民工收入低20%。并且女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比男性更差,加班加点、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更普遍。

  1.2据调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务工报酬兑现难、特殊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女农民工。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比例低,只有40%女农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的仅占23.8%、19.1%、15.8%、8.1%、6.7%。大多数女农民工未能享受产假待遇,64.5%的女农民工没产假工资,能给予女职工90天以上产假的单位只有36.4%,能报销生育医药费的单位仅占12.8%。

  1.3女农民工文化娱乐活动很少,有的在城市打工三四年,都没去过一个名胜故迹参观,健身和学习时间也很少。同时,她们还承受着“打工妹”低贱身份的精神歧视。她们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重担。如:电视剧《新结婚时代》中的小夏保姆就由于“保姆”身分受到精神歧视。

  2、当今女农民工存在的权益问题

  女性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1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据调查,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为避开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只招收19至25岁未婚未育的女农民工。江苏省一项调查显示:88.6%的私营企业没有与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没有涉及有关女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对条款内容,女职工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还没有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

  2.2劳动强度大报酬低:调查资料显示:几乎没有女农民工能在双休日得到法定的休息。尤其是一些纺织、服装等生产季节性强、突击性任务多的企业,女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面对此现象,还没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2.3“四期”保护不落实:女农民工权益随时都会受到侵犯,她们经期保护得不到重视,孕期保护得不到落实,产假制度不能执行,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

  2.4精神歧视:身份歧视,工作性质的歧视,幸福观念的歧视等,严重影响女性民工身心发展。

  3、当今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第一,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失去监控,一些用工方与女农民工开始形成劳动关系时,就直接侵害女农民工权益。

  第二,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非法中介机构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在街头零散工劳动力市场,农民工毫无保障地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此无序状态的劳动力市场,为违法违规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我国在劳务用工方面的法规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合同执行等都缺少强有力的制约和有效监督。

  第四,女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又不懂得如何维权,加上她们是单个分散的,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4、解决女农民工权益问题采取的措施

  首先,完善机制,切实维权。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在女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企业,通过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最大限度地把女农民工纳入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同时从源头上维护好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女农民工权益。总工会定期与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女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四期保护”等专项检查活动,对严重侵害女农民工权益案件,向女农民工提供法律代理和服务。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步伐及尽快建立各类企业生育保险制度。

  其次,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一方面加强对女农民工思想教育,提高其组织性、纪律性;关心她们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加强对女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岗位适应能力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女农民工法制教育,增强她们法制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学会用法律及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拓宽领域,多办实事。各级工会应将困难女民工纳入困难帮扶工作体系,以更好了解她们现实状况。以女农民工为重点对象,逐步提高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总工会将加强领导,做到认识、组织、措施和工作四到位,将关爱女农民工行动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免费为她们进行保健知识讲座,不断提高她们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以政府劳动部门为主体及有关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执法情况定期检查;另一方面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及与司法、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联合调查、维权热线电话等方式,对企业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改善恶劣劳动环境、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应专门制定并实施保护她们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及其权益专题调查,并专门成立进城务工妇女法律服务站、外来务工妇女联合会及打工妹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调查显示。_9541535.shtml。

  [2]郭慧玲。非正规就业中女农民工权益保护。

  [3]关注农民工《委员热议女农民工权益问题》。

  [4]张永开。新时期农民工精神生活问题及对策研究[J/OL]。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

  [5]桑葳。威海:关爱女农民工在行动?aid=54531。

  [6](加)保森著,胡玉坤译。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变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

  上海大学·李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