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诉讼原则、要求和程序
(一)我国法官在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诉讼原则
1、同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方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外方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享有与我国当事人同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不能因其是外方当事人而有所歧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2、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实行同等限制。例如,我国公民在某国进行民事诉讼,该国法院不允许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我国法院在审理该国公民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也同样不允许该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我国法官对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诉讼要求
1、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庭审中外方当事人使用外语陈述的,必须由现场翻译人员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可向我国法院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文证据必须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2、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注册执业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1、审理程序不同:国际贸易案件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答辩期、公告期、上诉期限、送达方式等,均有不同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要求,而且审理的周期较长,故《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没有规定审理期限。
2、送达方式不同:除了向司法文书代收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与普通国内案件相同的送达方式外,国际贸易案件的送达还使用公约送达、外交送达等特殊送达方式。
3、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不同:国际贸易案件对裁判文书有特殊要求,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判决书的格式和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反映识别、确定管辖权、适用冲突规范、查明域外法等涉外案件审理步骤和过程的内容,尤其应当说明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和适用某一准据法的理据。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民事判决书最后法律依据援引部分只可援引该域外法据以适用的冲突规则或其他法律规定,不直接援引域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