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分析

  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沿革概况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大致可以用三个阶段予以概括性地划分。一是新中国建国以前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发展,二是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这段时期,三是从改革开放至今这一阶段。

  早在唐朝就出现了“化外人相犯”的法律冲突规范,表明了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的前瞻性和先进性。而后北洋政府仿照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个《法律适用条例》,但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背景下,在实践运用中此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的30年间,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对外,由于新中国的刚刚成立,我国与西方各国缺乏外交政治和经济贸易方面的往来,于内,由于我国国内处于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对外经贸商事交往处于低迷状态,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几近停滞。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西方各国政治交往,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密切,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确立以及快速发展,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在这个立法过程中,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的立法技巧和内容,并注重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此我国的国际私法的立法走上了快车道。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该《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融汇了国际上相关法律的最新成果理念和先进的做法,并且根植于中国的实际国情,能动地解决了大量涉外商事交往中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制定与颁布,标准着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进入了一个以法典化立法为主的新阶段。

  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特点分析

  伴随着涉外商事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也随之快步发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显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的方法成为奠定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立法的制高点,加速立法发展进程的一条捷径。相比于我国,国外一些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的成果比较丰富,立法经验和研究理论对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有较大的参照和指导性作用,中国基于本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合理并巧妙地将国外相关立法成果加以运用,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奠定了较高的起点,为法律适用法的长足和跨越式发展铺平了道路。

  2、我国涉外法律适用法已经形成一定体系的形式特点。形成了以宪法的原则性规范为指导,各单行法律为主体,相关条例和法规为辅助,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多层次体系。一个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国际私法学科正逐步建立并完善,这也为我国日益频繁的涉外领域交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3、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地位的确定是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从法律适用法的规则选择向方法选择的转变,实现了法律适用法从坚持统一性、确定性向灵活性、平衡性的立法原则理念的过度。这种转变和过度是法律适用法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也更适应于当今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经贸交往灵活性的特点。

  三、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越来越频繁的各国间经贸往来,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还略显滞后,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立法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系统性不足。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呈现出不集中、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有时相同的内容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冲突,没有从全局上做到立法的统筹兼顾。

  2、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内容不协调。由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它们在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只针对该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没能统筹地整合涉及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立法的不协调性、冲突性、矛盾性问题凸显。又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领域方面,缺乏系统化的专一立法,因而在这些领域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所涉内容规定不全面、不协调,或者即使有专门的立法,如物权法,但是未对相应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出规定。

  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完备。表现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只对民事关系中较大的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只对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忽略了动产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又如在继承方面,只对法定继承加以规定,而未对遗嘱继承这一方面加以规制。

  四、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内容、体例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注重借鉴各国立法,并总结本国立法经验,构建中国的法律适用法体系。通过参照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典。其次,灵活处理连接点,强化法律适用法的可选择性。当今法律适用法的大趋势是突破由传统法律适用规范连接点的单一性而引起的机械性,实现连接点的软化处理,增强法律适用法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进而适应各国间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来。最后,注重承袭和创新的统筹兼顾。法律的制定必须注重其承袭性,民族性,有其根植的特定法律基础和长期积淀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同事,法律还有移植性的特征,因此必须将我国的立法实践经验以及民族特性同国际立法接轨,在融合的过程中,求新求变,制定出科学的、系统的、本土化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总而言之,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统筹兼顾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从过去到现今过渡的过程,是中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交融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互统一的过程,也是传统和创新的博弈过程,随着新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施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正逐步走上了一条向科学性、灵活性、开放性、合理性、系统性迈进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