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一)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
1、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7名审判员组成,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主持赔偿委员会会议,领导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的精神,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由3—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5名工作人员。
2、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与其不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8条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为:
(1)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2)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3)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5)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6)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7)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8)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9)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10)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无法纠正的;
(11)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12)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3、赔偿委员会的管辖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