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应附有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有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应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的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复议申请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