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
(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