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股权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实物证券的保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具备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其保存期不少于20年。同时,需设立结算系统风险保证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风险保证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目前,我国原上海和深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并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成为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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