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除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只需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配备哪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危险性大小、从业人员多少、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
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