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债权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